不是罵真人才犯法!「PLAVE」硬起來提告酸民勝訴!罵辱虛擬偶像賠償價曝光!
日前,虛擬偶像團體『PLAVE』的角色遭受到侮辱性貼文的攻擊,而經法院判定後,認定這是對實際演員個人名譽的損害,因此承認損害賠償責任。
韓媒《topcelev》報導到,據法律新聞報導,議政府地方法院高陽支院於5月14日對虛擬角色進行演出的5名實際人物,針對社交媒體貼文作者B先生提起的損害賠償訴訟中,判定原告部分勝訴。
本案起於SNS平台「X(前Twitter)」上刊登的貼文與影片。B某自2024年7月起,反覆上傳包含對PLAVE及其演出者的侮辱性言論之內容。對此,包含成員A在內的5名演出者主張其人格權遭受侵害,分別提起650萬韓元的損害賠償請求。
B某在法庭上辯稱,自己批評的對象是虛擬角色,PLAVE演出者的身份並未公開,因此不構成對特定個人的侮辱。他主張,批評的僅是虛構形象的「虛擬角色」,不具名譽毀損構成要件中的「特定性」。
然而,法院未採信其說法。審判長張宥珍法官指出,虛擬角色不僅是圖像,亦是用戶在數位空間中展現自我表現與身份認同的媒介。尤其在虛實界線模糊的元宇宙時代,角色與扮演者間的同一性已被社會普遍認可。
法院表示:「構成侮辱罪需能辨識受害對象,即便未以實名標示,亦可透過表現脈絡與周邊情境判斷對象是否特定。」此外,法院也考量到B某在發文時清楚該角色背後的演出者身份,且PLAVE成員的真實身份亦為社會上某程度上已知的事實。
因此,法院裁定B某須向每位原告支付10萬韓元的精神賠償金。儘管判決金額低於原告提出的賠償數額,但法院係考量發文內容的程度、發文動機以及後續是否刪除等情況,酌情作出裁量。
本案原告代理律師也表示:「這可視為韓國法院首次認定對虛擬角色的侮辱構成對實際演出者的名譽毀損的案例之一,具有劃時代意義,對日後保護虛擬偶像與實況主的人格權具有指標性價值」原告方面則因賠償金額偏低,已提出上訴。
判決結果出爐後,立刻引起許多網友的討論,就有網友表示「可是刑事處罰無罪但賠償十萬,這判決看起來有點搞笑哈哈哈,反正付十萬就能罵完了事」、「其實金額不重要哈哈,已經有判例了,而且PLAVE的公司也上訴了,現在只剩下那些罵人的人要倒楣了」、「說是AI,關掉電源就消失(你上網的時候也會斷掉哈哈),愚蠢的霸凌就是霸凌,為什麼這麼自卑還像在運動一樣地攻擊呢哈哈,不是攻擊本尊而是角色?但惡評就是惡評啊」、「被告的人罵得也夠狠,我覺得被告是應該的」、「那些惡評者們到底為什麼要這樣活,不如好好過自己的生活吧...」、「不寫惡評不就好了嗎?」、「不寫惡評不就好了嗎?這樣也好,無論是虛擬的還是其他對象,只要涉及到就會被罰」。
阿咩李卡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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