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注册中介:韩国法律剑指何方?
据韩国保健福祉部统计,受新冠疫情影响,2020年赴韩外国患者数量降至12万人的低谷。此后,该数字持续增长,2023年达到61万人,2024年为117万人,预计到2025年将达到201万人。与低谷时期相比,增长了约17倍;若仅看疫情之后,三年间每年都翻了一番(本刊计算)。按年度总人次计算,已达到272万人,自2009年开始统计以来,累计人数已达706万人。保健福祉部还公布了产业研究院的分析报告,预计2025年医疗旅游支出将达到12.5万亿韩元。
那么,这些患者是如何抵达韩国医院的呢?韩国为规范外国患者招揽行为,于2015年制定了《医疗海外进出及外国患者招揽支援相关法律》(以下简称《医疗海外进出法》),确立了注册制度。未经注册招揽外国患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三千万韩元以下罚款(第28条)。

《医疗法》禁止,《医疗海外进出法》设置门槛
《医疗法》第27条第3款禁止以营利为目的向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介绍、中介、诱导患者的行为以及唆使此类行为。但该款设有一项例外条款,其中第2项为“招揽非《国民健康保险法》第109条规定的参保人或被抚养人的外国人(不包括保健福祉部令规定的在韩居住外国人)患者的行为”。这意味着招揽外国患者属于《医疗法》规定的介绍、中介禁令的例外情况。
因此,需要另行制定法律。《医疗海外进出法》要求招揽外国患者的机构向市、道知事注册(第6条),并根据第28条处罚未经注册招揽患者的行为。仅从条文结构来看,直接适用于无注册招揽行为的罚则并非《医疗法》,而是本条。然而,第27条第3款第2项的例外是否仅适用于“已注册者”,条文并未明确规定——本刊尚未查阅到对此争议作出判决的案例。
“外国患者”的法律定义并非基于国籍,而是健康保险资格。《医疗海外进出法》第2条第2款将其定义为非国民健康保险参保人或被抚养人的外国患者,但不包括在韩居住的外国人。以旅游目的入境韩国接受治疗的中国大陆、中国香港、中国台湾及日本等地的读者均符合此定义。
法律实际规定的制裁
2026年5月12日,该法的修订法律(法律第21112号)和修订施行令(总统令第36284号)同步施行。修订法律的内容仅新增了第11条第2款,规定招揽医疗机构在报告上一年度业务实绩时,“可包含外国患者的招揽方式、过程以及是否存在外国患者招揽机构的介绍、中介等内容”。法制处公开的修订理由明确指出,此举旨在“加强对海外中介机构及外国患者的管理”。然而,条文使用的是“可包含”而非“应包含”,属于任意性规定。同日施行的施行令修订内容是,允许保健福祉部长官指定机构委托进行手续费、诊疗费征收情况调查业务。
本刊下载了该法的法律、施行令、施行细则全文,以及自2015年制定至2026年5月公布的所有制定与修订文本,并进行了逐词检索。“公布”、“没收”、“追缴”一次都未出现。法律、施行令、施行细则中均未提及任何形式的停业处分,也未包含划分停业期限的行政处分标准表。该法亦无公开被判有罪的个人姓名、年龄或住址的制度依据。该法的制裁措施包括两条刑事处罚条款、两罚制、行政罚款、纠正命令、吊销注册,以及对已认证机构的认证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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